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有何不同?

来源: 聚展网 2019-03-26 09:18:12 1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法》(以下简称《外商出资法》),此法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将会一起废止。这一举动意味着共同的外商出资基本法终于面世,也标志着我国对外敞开事业打开了新的篇章。

 

  外资三法的成就与缺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敞开的基本国策。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国自此有了第一部外商出资企业法令。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外商出资企业法成为标准我国外商出资企业活动的支柱法令,为改革敞开供给了坚实的准则保证。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外资三法现已不能适应实际需求,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与一些新颁行的法令存在抵触、与政府职能转变需求不相适应、滞后于世界经济形势新变化等。归纳起来,首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分别立法,对商场实践中并无本质差异的外商出资活动,在法令准则上人为地做出区别,构成法令施行和适用的繁琐化;

  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安排法相继出台后,外资三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上述法令的规则存在矛盾和抵触,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法令适用上的紊乱与失衡,准则“双轨”现象亟待消除;

  外商出资的国民待遇准则未得到完全遵循,在商场准入方面与内资区别对待,需求进行专门批阅,然后成为我国商场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改革敞开的准则性障碍;

  外资三法构建的办理机制是以企业安排方法为基本着眼点,以行政批阅为首要规制手法,对商场准入全面控制,对外商出资进行全链条批阅,管得过多、过宽、过死,不符合行政放权、企业自主、商场自治的大趋势;

  外资三法仅触及新设出资这种外商出资方法,对跨国并购未予规则,对外国本钱在本钱商场上的直接出资行为也未予包括。

  《外商出资法》的特征与创新

  相较于外资三法,《外商出资法》的特征与创新首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从企业安排法转型为出资行为法、愈加着重对外商出资的促进和维护、全面执行内外资天公地道的国民待遇准则以及愈加周延地掩盖外商出资实践。

  从企业安排法转型为出资行为法

  外资三法出台时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理念决定了其基本上是企业安排法,首要规制外商出资企业的安排方法和树立改变。这一方面导致外资三法的相关规则与后来拟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一般性企业安排法存在很多重复和部分抵触(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则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利安排),另一方面则使得外资三法难以专心于处理与外商出资行为直接相关的特征性问题。

  新经过的《外商出资法》以出资行为为着眼点和依归。《外商出资法》第31条明确规则:“外商出资企业的安排方法、安排安排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令的规则。”换言之,《外商出资法》将外商出资所触及的企业安排方法方面的内容交由上述法令准则去共同调整和标准,自身则会集于与外商出资行为直接相关的特征性内容,包括外资界定、外资准入、外资维护、外资检查等。这符合世界通行的立法方法。

  进而言之,这一转变还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有别于内资企业的归纳式办理,而是以内外资企业相同对待为准则,外商出资企业在企业安排和运营方面同内资企业一样遵循公司自治、企业自治,淡化行政批阅色彩,在企业树立、股权转让、改变终止等方面赋予中外经营者更多契约自由和更大的自主权。

  与此一起,《外商出资法》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详细施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这有助于保持准则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出资者的合理预期。

  着重对外商出资的促进与维护

  与外资三法侧重于办理不同,《外商出资法》更为着重对外商出资的促进与维护。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敞开,活跃促进外商出资,维护外商出资合法权益,标准外商出资办理,推动构成全面敞开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宪法,拟定本法。”关于“出资促进”的第二章有11条,关于“出资维护”的第三章有8条合计19条,加上第一章总则部分关于维护和促进出资的部分条款,在数量上远远超出关于“出资办理”的第四章(仅8条)。

  此外,《外商出资法》的一些详细规则,也体现出较以往更强的维护力度和更高的维护水平。例如,第20条规则:“国家对外国出资者的出资不施行征收。在特别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照法令规则对外国出资者的出资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再如,第10条规则在拟定外商出资相关法令法规时应当寻求外商出资企业的定见和主张,与外商出资有关的标准性文件和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及时发布;第22条着重维护外国出资者和外商出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行政手法强制转让技术;第26条规则树立专门的外商出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第27条规则外商出资企业能够依法树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等,都充分彰显了《外商出资法》促进和维护外商出资的力度和决计。

  全面执行国民待遇准则

  在外资三法时代的大多数时期,外商出资和外国出资者所享有的国民待遇仅限于准入后。就商场准入自身而言,外国出资者并不享有国民待遇,而是同我国出资者区别对待的,在我国出资就要经过专门的申请和批阅程序,亦即所谓“外商出资批阅”。从2013年起,我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出资准入办理方法,自出资准入阶段起就给予外国出资者国民待遇。2018年6月,我国推出了全国版外商出资负面清单,将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正式推行到全国。

  在此基础上,《外商出资法》以法令方法进一步加以承认。第4条明确规则:“国家对外商出资施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办理准则。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出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出资者及其出资不低于本国出资者及其出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则在特定领域对外商出资施行的准入特别办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出资,给予国民待遇。”至此,我国正式实现了与世界通行的外商出资准入办理方法的接轨。

  《外商出资法》还经过多个条款保证和强化准入后国民待遇,执行内外资天公地道的基本准则。例如,第9条规则外商出资企业依法相等适用国家支撑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16条规则国家保证外商出资企业依法经过公正竞争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政府收购依法对外商出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相等对待;第30条规则外国出资者在依法需求获得答应的职业、领域进行出资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共同的条件和程序,审阅外国出资者的答应申请。这些无疑都是理念和准则上的前进。

  愈加周延地掩盖外商出资实践

  外资三法仅触及新设出资亦即树立外商出资企业这种外商出资方法,对跨国并购未予规则,对经过协议控制等方法进行的直接出资也未触及。实践中,首要经过《关于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外商出资企业树立及改变存案办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出资企业胶葛的若干问题的规则》等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方法,对相关实践予以标准。此外,对反垄断检查、国家安全检查等触及外商出资行为的特征性问题,外资三法也未予触及,然后不能在立法层面周延地掩盖外商出资实践。

  《外商出资法》第2条规则:“本法所称外商出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许其他安排(以下称外国出资者)直接或许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出资活动,包括下列景象:(一)外国出资者独自或许与其他出资者共同在我国境内树立外商出资企业;(二)外国出资者获得我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产业比例或许其他相似权益;(三)外国出资者独自或许与其他出资者共同在我国境内出资新建项目;(四)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方法的出资。”这就将现在已有和将来或许的各种外商出资方法都包括在内,实现了立法的周延掩盖。

  一起,第33条规则外国出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或许以其他方法参与经营者会集的,应当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则承受经营者会集检查;第35条规则国家树立外商出资安全检查准则,对影响或许或许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出资进行安全检查。这就在立法层面实现了与反垄断检查和国家安全检查准则的衔接,对外商出资实践予以愈加周延的掩盖。

  配套法规、文件有待出台

  《外商出资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世界国内形势变化需求,对外商出资实践予以共同标准,全面执行内外资天公地道的国民待遇准则,加强对外国出资者及其出资的维护,有助于完善我公营商环境,提振外国出资者信心,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敞开。

  与此一起必须看到,《外商出资法》的规则总体上较为准则和归纳。从篇幅看,总共只有42条;相较之下,2015年商务部发布的《外国出资法(草案寻求定见稿)》则有170条,各方面的准则规划要详细、详细得多。诚然,篇幅的减缩在必定程度上是转变思路、简政放权、削减对外商出资的办理性规则所造成的;但另一方面,《外商出资法》的一些准则确实只是结构性、准则性的规则,如无配套法规或政策性文件,自身难以施行。例如,该法规则树立的外商出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出资信息报告准则、外商出资安全检查准则,都有待详细执行。再如,5年过渡期内现有外商出资企业怎么保留原有企业安排方法、港澳台出资怎么参照或许比照适用《外商出资法》等,也都有待拟定详细的施行办法。

  因此,主张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外商出资法》施行条例或细则,以及其他必要的法规或许政策性文件,使《外商出资法》顺畅敞开对外敞开新篇章。

     相较于外资三法,《外商出资法》的特征与创新首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从企业安排法转型为出资行为法、愈加着重对外商出资的促进和维护、全面执行内外资天公地道的国民待遇准则以及愈加周延地掩盖外商出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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